以案說法

快遞被毀,誰之責?

2018年08月15日來源:人民日報

【案例】A公司委托B快遞公司運輸消防器材并簽署托運單,在運輸過程中車輛著火,消防器材全部被燒毀。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(xié)商未果,A公司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B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292500元。B快遞公司辯稱,A公司保價聲明價值為2000元并支付了保價費,應按貨物聲明價值賠償,超出2000元的部分應由A公司自己承擔。
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托運單背面第九條明確約定,如果聲明了保價,最高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,且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托運人簽訂處簽字確認,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。法院判決B快遞公司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賠償A公司2000元。

C公司委托D快遞公司運輸貨物并簽署托運單,后因快遞運輸車失火造成貨物毀損,C公司認為火災發(fā)生的原因并非因不可抗力、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(zhì)等承運人可免責的事由造成,并且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系格式條款,應屬無效,請求法院判令D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183680元。D快遞公司辯稱,C公司未對貨物進行保價,應按照托運單上未保價快件的賠償約定進行賠償,即未保價快件賠償限額為資費的5倍,但最高不超過500元。
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、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依據(jù)合同法規(guī)定,當事人對貨物毀損、滅失的賠償數(shù)額有約定的要從其約定。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雖是格式條款,但上述款項以專欄形式印刷于托運單正面中間部分,均以黑體加粗字予以明示,具有醒目的警示作用,D快遞公司已經(jīng)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。且C公司指派本公司專門辦理快件業(yè)務的工作人員郵寄貨物,應該知曉保價條款的內(nèi)容,其在“請仔細閱讀背面運輸條款,您的簽名意味著您已理解并接受條款內(nèi)容”項下的簽名證明C公司知曉并同意該條款,故該條款對C公司具有約束力,判決D快遞公司賠償C公司500元。

【說法】賣家與物流公司簽訂托運單,雙方系運輸合同關(guān)系,在托運單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(guī)強制性規(guī)定的情況下,應為合法有效,雙方應恪守履行。寄件人選擇保價并支付保價費,應按照保價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,該類條款一般都限定實際賠償額不得超過貨物的聲明價值。因此,賣家在郵寄價值較大或貴重物品時,應該如實上報貨物的保價聲明價值,避免因保價聲明價值遠低于實際價值而導致自身利益受損。未保價快件的賠償條款是格式條款,其效力需要結(jié)合該條款在托運單上的呈現(xiàn)形式、寄件人是否知曉并同意等綜合認定,同時賣家長期辦理快件業(yè)務,應該知曉快運單上保價條款的內(nèi)容,簽字前要仔細閱讀,避免因“盲目”簽字而損害自身利益。